服務對象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 持有根據《人事登記規例》(香港法例第 177 章)所簽發的香港身份證或《 豁免登記證明書》的人士,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,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;或持有《入境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115 章)所指明的有效《豁免登記證明 書》的人士; 64歲或以下女性; 已登記成為地區康健中心/站的會員; 同意給予相關服務提供者互通同意,取覽其於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內的資料